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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北京收账公司 :借钱给别人担保人能判刑吗

借钱给别人担保人能判刑吗

一、借钱给别人担保人能判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拒绝执行裁判、命令罪是指向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命令具有执行力而故意且态度恶劣地不予服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条款明确了此类犯罪行为对个人及团体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

然而,恰巧涉及到“借贷关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人员是否能够因此被判刑”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担保人员是否由于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从而导致构成拒绝执行裁判、命令罪。

根据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担保人员能否被判定有罪,主要取决于他们自身是否具备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命令的能力却予以拒绝执行,以及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若担保人员确实拥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命令的能力,但出于个人原因而故意拒绝执行,且情节严重,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因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而面临刑事追责。反之,如果担保人员无力执行或执行情况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担保人员是否会被判刑,关键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满足了拒绝执行裁判、命令罪的构成要素。若担保人员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他们可能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否则,他们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借钱给别人欠条丢了怎么办

1.在债务人具有经济实力但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强制其进行债务履行。

2.对于无法承担全部债务或短期内无法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形,双方通常会协商达成分期还款计划,也可选择向司法机关发起诉讼程序。

3.债务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必须得到清偿。

若债务人暂时因某些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在征得债权人同意或经过司法机关裁定后,债务人可分阶段逐步偿还债务。

然而,如果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拒绝偿还,则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其履行债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借钱给别人如何做担保

借贷行为中的担保措施多种多样,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类:首先是保证担保,这是指由第三方充当保证人,向债权人郑重地作出承诺,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将会由保证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具体的约定条款,保证又可以细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其次是抵押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并不需要转移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权,而是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抵押物通常为不动产,例如我们熟悉的房产等。再者就是质押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会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以此来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比较常见的例子包括车辆质押、股权质押等等。在设定担保的过程中,务必要签署书面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等重要条款。与此同时

,还需对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并进行相关的登记手续,从而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绝执行裁判、命令罪指故意且态度恶劣地不服从法院裁判、命令,且情节严重。此罪明确了对个人及团体违反此规定的刑事责任。凡对具有执行力的裁判、命令故意抗拒者,均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绥滨县位于中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的三江平原,黑龙江与松花江汇流的夹角地带。北部以黑龙江主航道为界,与俄罗斯隔江相望,南濒松花江与桦川县、富锦市为邻,东部与同江市一水相连。东西宽117千米,南北长46千米,面积3344平方千米。总人口19万人(2004年)。绥滨,在绥东设治局改设县制时,以其县城东部的绥东江岸旧绥滨埠,命名绥滨县。因其地处边境,又濒松花江,乃取“绥靖”(安抚)和“滨江”之意。隋唐属黑水靺鞨部,后归黑水都督府,辽属女真五国部的“奥里米部”,金属胡里改路,明属奴儿干都司,清为黑龙江副都统辖区。清末,1910年(清宣统二年),经汤原县知县奏请批准,在高家屯(今绥滨县临江村)设分防巡检。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7月,划归萝北厅设治局管辖,1913年末改为高家屯警察事务所。翌年7月1日,改设萝北县高家屯佐治局。因高家屯以姓名屯,“似欠雅驯”,1914年10月9日,奉令改为绥东城县佐。1917年3月30日,根据黑河道尹的呈请,黑龙江省长公署批准,以绥东县佐所辖区域设置绥东设治局,隶属黑龙江省黑河道。同年4月13日,北京政府内务部正式照准。1926年9月,将设治局移至敖来密屯(今绥滨镇西敖来村),1927年于敖来村东一公里处始放新街基(今绥滨镇),并将设治局迁驻新建局署。1929年1月9日,黑龙江省长公署核准,将绥东设治局升改绥东县。因与热河省绥东县重名,省长公署又于1月23日发布训令,决定将绥东县改为绥滨县,直隶黑龙江省管辖。为三等县,全县总人口2.57万人。东北沦陷后,初隶黑龙江省,1934年12月划归三江省管辖。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划归合江省管辖。1949年5月,撤销合江省,改隶松江省。同年6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绥滨县,并入富锦县。60年代初,为了加强边境地区的工作和对农业生产的领导,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恢复绥滨县,以富锦县松花江以北的绥滨地区为绥滨县的行政区域,县址设于绥滨镇,隶属合江专区。1964年2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筹备设立绥滨县,同年3月两县正式分开。1985年1月,正式撤销合江地区,划归佳木斯市领导。1987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准,划归鹤岗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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