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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怎么规定

带责任人的追偿权怎么规定

一、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怎么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人追偿权的法定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追偿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下:若有两位或多位被告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时,其中权利受损方有权向这些连带责任人请求支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总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而对于每一个连带责任人的具体应负赔偿金额,将依据他们各自所负责任的大小来进行确定;如果在确定责任大小方面存在困难的话,则将会按照公平原则,由所有的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责任。

然而,只要实际上承担的责任已经超出了自身应负责任的份额,那么该连带责任人就有权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提出追偿要求。

至于连带责任的产生,可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责任人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首先,所有权人有权利明确并实际具有重大过失的相关债务人就其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义务进行妥善分担和负责,并且负责该项实际事务的债务方,同样也享有向他方相关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正当权益。

此外,若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赔偿责任的行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于法途径向法庭提起诉讼,进而在胜诉之后进一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证自身权益。

其次,若被执行者在执行通知执令期间内依旧未按照已明确的法律执行文书履行其所应尽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负有权力向相关机构广泛查询该名被执行者所持有的例如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等私人财物状况与总额。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将依据具体情节审查决定是否需要扣押、冻结、划拨乃至变价被执行者的个人私产。

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在此环节中所开展的查询、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等操作都不能逾越被执行者应当履行之义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连带责任人会怎么判

关于连带责任人的裁判结果,这需要根据各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连带责任人在面对对外的债务或者责任时,无需分摊份额,也无权区分先后顺序,他们必须全额清偿相应的金额。在法院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他们会依据事例的事实经过、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各方面涉及到的过错严重性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和考量。倘若连带责任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内部协议,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分担比例,那么在他们完成对外责任的偿还之后,便可依照这份协议进行内部的追偿。例如,在侵权纠纷这样的事例中,如果有多名行为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所有人都被判定为连带责任人的话,那么受害者有权向其中任意一位责任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全额赔偿损失。法院将会根据每一位责任人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分配方案。然而,无论怎样,我们都要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关于连带责任追偿的法律规定:当多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时,受损方可要求他们支付全部或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按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时则平均分担。超出自身份额的责任人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绥滨县位于中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的三江平原,黑龙江与松花江汇流的夹角地带。北部以黑龙江主航道为界,与俄罗斯隔江相望,南濒松花江与桦川县、富锦市为邻,东部与同江市一水相连。东西宽117千米,南北长46千米,面积3344平方千米。总人口19万人(2004年)。绥滨,在绥东设治局改设县制时,以其县城东部的绥东江岸旧绥滨埠,命名绥滨县。因其地处边境,又濒松花江,乃取“绥靖”(安抚)和“滨江”之意。隋唐属黑水靺鞨部,后归黑水都督府,辽属女真五国部的“奥里米部”,金属胡里改路,明属奴儿干都司,清为黑龙江副都统辖区。清末,1910年(清宣统二年),经汤原县知县奏请批准,在高家屯(今绥滨县临江村)设分防巡检。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7月,划归萝北厅设治局管辖,1913年末改为高家屯警察事务所。翌年7月1日,改设萝北县高家屯佐治局。因高家屯以姓名屯,“似欠雅驯”,1914年10月9日,奉令改为绥东城县佐。1917年3月30日,根据黑河道尹的呈请,黑龙江省长公署批准,以绥东县佐所辖区域设置绥东设治局,隶属黑龙江省黑河道。同年4月13日,北京政府内务部正式照准。1926年9月,将设治局移至敖来密屯(今绥滨镇西敖来村),1927年于敖来村东一公里处始放新街基(今绥滨镇),并将设治局迁驻新建局署。1929年1月9日,黑龙江省长公署核准,将绥东设治局升改绥东县。因与热河省绥东县重名,省长公署又于1月23日发布训令,决定将绥东县改为绥滨县,直隶黑龙江省管辖。为三等县,全县总人口2.57万人。东北沦陷后,初隶黑龙江省,1934年12月划归三江省管辖。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划归合江省管辖。1949年5月,撤销合江省,改隶松江省。同年6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绥滨县,并入富锦县。60年代初,为了加强边境地区的工作和对农业生产的领导,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恢复绥滨县,以富锦县松花江以北的绥滨地区为绥滨县的行政区域,县址设于绥滨镇,隶属合江专区。1964年2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筹备设立绥滨县,同年3月两县正式分开。1985年1月,正式撤销合江地区,划归佳木斯市领导。1987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准,划归鹤岗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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