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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收债公司介绍风险承包期的债务如何起诉

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 19935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发生诉讼时,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绥滨县位于中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的三江平原,黑龙江与松花江汇流的夹角地带。北部以黑龙江主航道为界,与俄罗斯隔江相望,南濒松花江与桦川县、富锦市为邻,东部与同江市一水相连。东西宽117千米,南北长46千米,面积3344平方千米。总人口19万人(2004年)。绥滨,在绥东设治局改设县制时,以其县城东部的绥东江岸旧绥滨埠,命名绥滨县。因其地处边境,又濒松花江,乃取“绥靖”(安抚)和“滨江”之意。隋唐属黑水靺鞨部,后归黑水都督府,辽属女真五国部的“奥里米部”,金属胡里改路,明属奴儿干都司,清为黑龙江副都统辖区。清末,1910年(清宣统二年),经汤原县知县奏请批准,在高家屯(今绥滨县临江村)设分防巡检。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7月,划归萝北厅设治局管辖,1913年末改为高家屯警察事务所。翌年7月1日,改设萝北县高家屯佐治局。因高家屯以姓名屯,“似欠雅驯”,1914年10月9日,奉令改为绥东城县佐。1917年3月30日,根据黑河道尹的呈请,黑龙江省长公署批准,以绥东县佐所辖区域设置绥东设治局,隶属黑龙江省黑河道。同年4月13日,北京政府内务部正式照准。1926年9月,将设治局移至敖来密屯(今绥滨镇西敖来村),1927年于敖来村东一公里处始放新街基(今绥滨镇),并将设治局迁驻新建局署。1929年1月9日,黑龙江省长公署核准,将绥东设治局升改绥东县。因与热河省绥东县重名,省长公署又于1月23日发布训令,决定将绥东县改为绥滨县,直隶黑龙江省管辖。为三等县,全县总人口2.57万人。东北沦陷后,初隶黑龙江省,1934年12月划归三江省管辖。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划归合江省管辖。1949年5月,撤销合江省,改隶松江省。同年6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绥滨县,并入富锦县。60年代初,为了加强边境地区的工作和对农业生产的领导,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恢复绥滨县,以富锦县松花江以北的绥滨地区为绥滨县的行政区域,县址设于绥滨镇,隶属合江专区。1964年2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筹备设立绥滨县,同年3月两县正式分开。1985年1月,正式撤销合江地区,划归佳木斯市领导。1987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准,划归鹤岗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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